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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14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教育储备,未雨绸缪
教育储备,实现理想
专家理财,机构运作
红利累计,复利生息
高额保障,双重关爱
交费灵活,更多选择

投保示例

 

提示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表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详细条款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六年和九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大学教育保险金和创业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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