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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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出生30天至60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由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和附加幸福成长定期保险组成的,这个险种有生存金及分红产生,附加万能账户可以月复利计息,领取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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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 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 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 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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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
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