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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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年龄 | 0-7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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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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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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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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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