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安康两全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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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缴或限期缴费的方式(5年、10年或20年缴清) |
保险种类 | 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年龄 | 90天至60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国际领先、国内首创(2006),全新太保幕再,强强联手。 2、储蓄 、还本零存整取,保证还本,附加补息。 3、有病治病、无病养老。存钱防老、大病同时保。 4、保费豁免,体现人文关怀。 5、大病医疗金,祝寿养老金,生命保障金 ,三金不打折。 6、合理合法避税的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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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本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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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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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