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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保险种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白领人士,工作压力大,非常繁忙,购买20份“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年交清,年支付保费7220元。

保障利益
    1、意外伤害原因,或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被确认初次患3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0万元保障(4项特定 重大手术提前给付即时保险金额50%和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即时保险金额30%);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被确认初次 患3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返还所交保费。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
    3、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或所交保费(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
    假设张先生在55岁和65岁时分别被确诊初患皮肤癌和轻度脑中风(特定疾病),则张先生可在55岁和65岁分别获得即时保险金额的30%(共12万元)作为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障,消除医疗财务状态,让他安心治病,保险保障可继续拥有。
    假设张先生购买了该份保障后,没有发生特定疾病给付,但是在65岁时,不幸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则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额,合同终止;如当时张先生急需进 行特定重大手术,也可立刻获得提前给付特定重大手术费用10万元整,进行及时的救治,并在手术结束后,保险公司另会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剩余的部分10 万元,合同终止。
    说明:
    1、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2、即时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发生保险事故(包括身故、全残、重大疾病、重大手术或特定疾病)时或合同终止时您已支付的保费。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10万元,则仅提前给付10万元。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提前给付

(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特定重大手术”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保险条款“10.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 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我们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 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期 的,30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我们将自3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率按本保险条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的利率执行。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8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 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各项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或提前给付责任;发生下列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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