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分红险 |
投保年龄 |
0-70岁 |
■详细信息 |
产品特色 |
回报稳:除可获得保证利益外,还可通过分红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保值增值。越早投保,保额越高。
变现快:保单现金价值高,且投保后即可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即使急需资金周转,亦可从容应对。
保障高: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身故保障,并特设意外身故双倍保障,倍感安心。
理财佳:保费资金由太平洋保险专业团队投资运作,机构投资尽显优势,理财目标轻松实现。 |
投保示例 |
李女士,30周岁,投保10份太平洋寿险的“红利发”两全保险,一次性交清保费10000元,保险期间为10年,则李女士享有的利益如下:
1、满期生存保险金11700元+累积红利(满期时,按我司低、中、高档红利假设,可获得的累计红利分别为410.33元、1639.94元、2869.34元。)
2、疾病身故保险金11700元+累积红利+特别体恤金
(投保1年内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0000元)
3、意外身故保险金23400元+累积红利+特别体恤金
* 红利是不确定的。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 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的,我们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细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