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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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
保险种类 | 分红险 | 投保年龄 |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广泛覆盖人群多: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为更多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种类多: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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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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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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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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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