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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保险种类 分红险 投保年龄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广泛覆盖人群多:

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为更多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种类多: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

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

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投保示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