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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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每份年交保费1000元,可选择3年限期年交或5年限期年交。 | ||||||||||||
保险种类 | 分红险 | 投保年龄 | 本保险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70周岁。 |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张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孩子教育等家庭理财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的“红福宝”,每年投入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红利。则: (1)投保后即可每两年可分别领取5415元,作为孩子教育、家庭旅游、孝敬老人等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到需用时领取)。 (2)10年后可再一次性领取243675元,外加10年的累积红利,作为孩子出国留学、家庭置业或养老规划费用。 (3)10年期间,享有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重递增的高额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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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张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孩子教育等家庭理财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的“红福宝”,每年投入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红利。则: (1)投保后即可每两年可分别领取5415元,作为孩子教育、家庭旅游、孝敬老人等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到需用时领取)。 (2)10年后可再一次性领取243675元,外加10年的累积红利,作为孩子出国留学、家庭置业或养老规划费用。 (3)10年期间,享有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重递增的高额保障。 1、投保年龄:本保险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70周岁。 2、保险期间:10年、20年或30年。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每份年交保费1000元,可选择3年限期年交或5年限期年交。 4、投保流程:携带身份证件到银行、邮政网点即可投保。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2、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本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数。 本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5、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
交费期间和方式\保险期间 10年 20年 30年 3年限期年交 2.5倍 2倍 1.5倍 5年限期年交 4.5倍 4倍 3.5倍 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年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以及投保人每期支付的保险费数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张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孩子教育等家庭理财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的“红福宝”,每年投入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红利。则: (1)投保后即可每两年可分别领取5415元,作为孩子教育、家庭旅游、孝敬老人等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到需用时领取)。 (2)10年后可再一次性领取243675元,外加10年的累积红利,作为孩子出国留学、家庭置业或养老规划费用。 (3)10年期间,享有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重递增的高额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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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2、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本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数。 本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5、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
交费期间和方式\保险期间 10年 20年 30年 3年限期年交 2.5倍 2倍 1.5倍 5年限期年交 4.5倍 4倍 3.5倍 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年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以及投保人每期支付的保险费数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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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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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