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12)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12)、空中运动(见6.13)、攀岩(见6.14)、探险(见6.15)、摔跤、武术(见6.16)、特技表演(见6.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见6.18)、军事冲突(见6.19)、暴乱(见6.20)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在本条款2.7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