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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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平安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18-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额自主 灵活可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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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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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6)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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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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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见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6)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10.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下表的规定,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4.4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照与可投资保险费相同的方法(见“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5、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我们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目前我们设立的投资账户见“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账户每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的具体状况。
5.2 投资账户新设及变更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并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5.3 投资账户选择
您在投保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可投资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投资账户,我们有权将可投资保险费全部分配进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为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和其他投资账户合并,合并后的投资账户为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改变可投资保险费在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经我们同意后,自下一个保险费收到日起生效。
条款中所称的“可投资保险费”包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期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5.4 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见10.13)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5.5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本主险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由我们决定,但不会高于2%。 5.6 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我们按照您和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各投资账户,并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方法计算:
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该投资账户的金额
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其中,对于犹豫期结束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