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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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一、加量领取,更舒心:满期领取保险金额的105%,为实现人生规划增添资本。 二、加倍保障,更安心十八周岁后两倍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人意外豁免保费,突显保障本质。 三、少儿加保,更贴心:未成年人投保零风险保额,提高了成年后的身价保障及满期利益,重疾保障增强。 四、稳定增值,更开心: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传承经典十余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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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60周岁时,张先生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160元×1.1,即4576元。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60周岁时,张先生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160元×1.1,即4576元。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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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保险金额)×1.05,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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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B款除外)。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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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