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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返还频率高  完成累积快
养老有基金  祝寿有贺礼
生存领取金  复利来累积
身故有返还  资产更安全
保单能分红  岁岁添惊喜
交费方式多  收益到百龄

投保示例

 

李先生,10月喜得一子,为了保证孩子获得最好的教育和生活,赢在起跑点,希望能通过稳健的理财方式为孩子建立起一笔足够的教育金,百般选择之后,决定为宝贝投保华夏鎏金宝贝保险理财计划。

产品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合计交费
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0万   至100周岁          5年       50545元     252725元

该保障计划李先生每年投入50545元,连续投入了5年,总共投入252725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宝贝就拥有如下利益:

 基本保险利益:
固定收益:
0周岁-65周岁       每满两个保单年度,可领取9000元生活补贴金;
66周岁至100周岁   每个保单周年日均可领取一笔补充养老金,其中第一个5年期间每年可领取5000元,第二个5年期间每年可领取5500元,以此类推。
88周岁              可领取10万元祝寿金。
至88周岁,总计领取了524000元。
累积生存金:如果宝贝没有领取上述固定收益,这笔钱可以放在公司以复利累积生息,到88周岁时,高达1979413元。
分红收益:到88周岁时,按照中档分红演示,累积红利可达1577106元。
现金价值:到88周岁时,主合同的保险现金价值为273277元。
合计生存收益:到宝贝88岁时,累积生存金、分红收益、现金价值合计高达3829795元。
身故/全残保障: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可领取30 万-35.3万元的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借款:在交费2年且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满2年后,您可以将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向我公司申请保单质押借款,用于一时周转,缓解燃眉之急。

说明:
1、固定收益包括该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祝寿金。2、累积生存金是在您将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存放在我公司进行累积生息情形下的总额,按年3%复利累积利率计算。我们实际确定的累积利率可能高于或低于3%。3、合计生存利益=累积生存金+现金价值+中档累积分红。4、上表中的固定收益、累积生存金、现金价值、分红收益、合计生存利益等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特别提示:以上举例纯粹是描述性的,仅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分红情况以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分红是非保证的,特提请您注意。

保单利益测算表                                0周岁男孩/5年交费/保险金额10万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二、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五年按第一个五年期间年度给付金额的10%递增,第一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为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每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同。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以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为限。
祝寿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二、祝寿金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二)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三)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详细条款 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华夏保发[2010]65号文,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鎏金宝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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