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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5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9)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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