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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金牡丹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嘉禾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长期理财,安享春华秋实:一次交费,5年期满收获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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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倍保障,笑看花开花落:2倍的疾病身故保险金;3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6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为您的生活保驾护航。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班飞机的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60 日内(含第360 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60 日后(不含第360 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见10.11);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2)、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10.13)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4)、跳伞、攀岩(见10.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6)、摔跤、武术比赛(见10.17)、特技表演(见10.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身故、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4)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9)。

详细条款

嘉禾金牡丹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
2009 年9 月经嘉禾发[2009]338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金牡丹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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