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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嘉禾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满期保本,年年返还;
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8%,满期返还所有保险费。在保证您本金安全的同时,另外提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给您的生活锦上添花。
20倍呵护,30年无忧;
疾病身故赔付10倍基本保险金额,意外身故赔付20倍基本保险金额,保障期间最长可达30年。嘉禾的保护伞为您的家庭遮风挡雨,让您安枕无忧。
红利滚存,财富加速;
您每年可通过红利分享公司专业理财团队带来的投资收益,红利将和生存金一起自动进入为您特别设置的账户累积生息,使您的收益利上加利。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1.6)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 次生存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基本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7)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1)的机动车(见11.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见11.13);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1.14)、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1.15)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1.16)、跳伞、攀岩(见11.17)、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1.18)、摔跤、武术比赛(见11.19)、特技表演(见11.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21)。
发生上述第(8)至(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但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

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8 月经嘉禾发[2010]355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 主 险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包 括 本 保 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11.3)。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4)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的婴儿)至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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