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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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华夏盛世貔貅理财计划(白金版)由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 华夏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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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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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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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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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6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贺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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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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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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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一)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二)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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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为10年或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二、本合同所指乘坐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约定界定:
(一) 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二) 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 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四) 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五) 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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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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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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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第 5 页,共 10 页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后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二、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三、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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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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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本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有效期间满2年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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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保险金或红利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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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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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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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