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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常青藤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嘉禾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短期投入,长期拥有:您只需支付5年或10年的保险费,即可拥有最长至85周岁的生命保障。
自动续保,身价递增:满期后,本产品仍可每5年续保1次直至85周岁。每次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而且无需重新核保。
红利累积,财富加速:分享公司专业理财团队带来的投资收益,实现财富快速的增长。
灵活领取,轻松理财:自动续保后,可根据您的财务需求领取保单价值,轻松实现二次理财。
生命常青,价值永恒:选择常青藤,您就拥有了不朽与永恒的青春,伴随生命之树,助您登上财富阶梯。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您在满期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则我们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将按照“2.6 满期自动续保”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基本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见11.7),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1)的机动车(见11.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13)。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
但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

嘉禾常青藤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12 月经嘉禾发[2010]492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常青藤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 主 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 本 主 险 合 同 成 立 , 本 主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11.3)。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4)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的婴儿)至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主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 有 1 0 日 的 犹 豫 期 。 请 您 认 真 审 视 本 主 险 合 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您在满期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则我们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将按照“2.6 满期自动续保”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基本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见11.7),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1)的机动车(见11.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13)。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
但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6 满期自动续保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且在每次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
人的年龄不超过80 周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的生存保险金作为续保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自动延长5 年。
续保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原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以及当时的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续保转换系数(见附表《基本保险金额续保转换系数表》)。若您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申请终止满期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满期自动续保的,本主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者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 您 或 受 益 人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1 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主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 将 在 5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5 年 , 自 其 知 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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