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在售 ) | |||
---|---|---|---|
所属公司 | 人保寿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三年一返,见利迅速;70岁祝寿金,健康长寿; |
||
投保示例 | 30岁的张先生投保丰盛人生(B款),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年缴保费14604元,缴费期5年,共缴保费73020元;除终身享受保单分红外,每三年还可领取年金3000元,并在70周岁时领取祝寿金45000元,70岁后仍将领取年金。若不幸身故,将给付保险金45000元。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3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祝寿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3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需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两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2),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减额交清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