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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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生命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障久而久之----终身保障,多重呵护 终身的保障,伴随您度过人生的每个重要阶段。短期的投入,不仅有终身保障,还可获得终身收益,保额分红特殊的优势,让客户充分享有公司经营成果。 收益稳-----终身分红,收益稳健 采用先进的分红方式,收益、保障双增长,同样的投入、不同的选择、收获不同的未来。终身分红,年度红利复利递增,终了红利空间无限。 规划活----终身有福,灵活规划 规划灵活,生是储备,老是补充,病时无忧,爱的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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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年内,给付已交保费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权利特色 年金转换权:年满60周岁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价转换年金。 减保权: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 贷款权: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7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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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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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