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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成长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交费期限。

二、一般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一般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一般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

四、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五、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责任中,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在给付各类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太平财富成长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交费期限。

二、一般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一般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一般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

四、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五、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责任中,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在给付各类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17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金申请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8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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