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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智胜投资连接保险2007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资兼顾保障,财富智胜之道

资金灵活运作,满足个性需求

特设长期奖励,尽显投资真谛

专家专业理财,投资更胜一筹

合理费用收取,信息详实透明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周岁, 参加太平“财富领御”投资理财计划,购买财富投连B,趸交保费20万元。
·若王先生在80周岁前不幸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生存至80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王先生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以后,可以随时将保单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满足子女教育、旅游保健或养老的需求;在年满80周岁之前,还可以随时部分或全额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假设王先生从未领取账户价值,则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可达207049元(按低档演示利率)、245497.8元(按中档演示利率)、276302.7元(按高档演示利率)。在王先生80周岁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可达323992.5元(按低档演示利率)、1779429.3元(按中档演示利率)、5803033.9元(按高档演示利率)。在保障期限内,王先生还可获得人身保障最高可达340192.1元(按低档演示利率)、1868400.8元(按中档演示利率)、6093185.6元(按高档演示利率)。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3]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不曾进入保险费假期(参见本合同第十条“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曾进入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于本合同期满日[4]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5]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详细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保险单周年日[3]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不曾进入保险费假期(参见本合同第十条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曾进入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于本合同期满日[4]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5]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包括基本保费[12]追加保费[13]两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我们交纳约定的基本保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随时向我们书面申请交纳追加保费,但每次交纳的追加保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以保单年度为单位,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您交纳的保险费会先被确认为该保单年度内的基本保费,超出部分才被确认为该保单年度的追加保费。

 

第八条 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的比例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所交基本保费按保险费期数[14]对应的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受理后的下一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进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基本保费和追加保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对应比例如下表:

 

保险费期数

基本保费

追加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