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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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终身享保障,幸福伴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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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钱女士,25周岁,外企白领,投保“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和“附加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保费3090元,20年限缴。 保障利益: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太平洋寿险相关产品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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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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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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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 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 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 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 (一)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 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 金额的 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 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 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投保 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 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 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 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本 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 止时给付。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一)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二)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的,本公司将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和分配红利。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三、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四、本合同保险费采用趸缴(一次性缴清)或限期年缴(5年、10年、15年、20年缴清)的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公司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 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按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 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 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于知道前述情况后 30 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余额的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 还的,当贷款本息、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 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第十四条 减保 本合同生效满2年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 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本公司将退还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本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本次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转换年金保险 本合同生效满 2 年且被保险人年龄在 55 至 75 周岁之间的,投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一、投保人按第十四条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转换年金保险以一次为限且参加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应缴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次日零时 起60日为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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