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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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返还频率高,收益见效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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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投保示例:张先生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投保“鸿运年年”基本保额40万元,每年存保费192960元,只需存5年,共存964800元保费。 享受利益如下:一、从2岁开始每两年领取3。2万元直到20岁共领取10次32万元; 二、从21岁开始每年领取1次,每次领2万元,一直领取到终老(按100岁算共领160万) 三、投保即可享受红利,到100岁约有840万(红利分配为不确定数据) 四、5岁后至终身,生命保障964800元。 五、到100岁时能自己得到的收益是10320000元+964800元(身故金)=11284800元(全部收益) (享受利益是存入的11。7倍) 本产品的最大买点:返还金、分红双复利计算;目前国内这项别的保险公司还是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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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2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止,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起,本公司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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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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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2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止,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起,本公司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缴或限期年缴(3年、5年、10年或20年缴清)的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本合同的保险金和红利按以下约定申请与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 (一)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 (二)申领生存保险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红利: (一)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申领红利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本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对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申请减额缴清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调整。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七条 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之间的期间)内,若本公司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除红利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 四、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当日不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五、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六、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七、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八、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九、身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过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三、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十四、助动车: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十五、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十六、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七、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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