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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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18-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3种期限,15、20、30年,让您灵活选择; 多种缴费方式,年交季交月交,让您量入为出; 身故有保障,满期生存返还=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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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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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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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简称“吉利宝”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 、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若我们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即使我们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也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5年、20年和 30年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 75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
保险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