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已停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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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生存返还快,终身享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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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金先生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金贝贝购买10份鸿福人生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310元,3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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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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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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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鸿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鸿福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鸿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①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②被保险人身故; ③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5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4)若按上述第(2)、(3)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申请 (1)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祝寿金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 (2)在申请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合同终止。 6.3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时,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7.转换年金 7.1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受益人将留存于我们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及二者相应利息、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8.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0.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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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