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理财 新闻热线:0551-65370167 客服热线:0551-65370167
当前位置:万家理财>理财>保险产品>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洋财险 缴费方式 五年交,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
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
资金融通便捷,真情关爱一生;
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投保示例

示例: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交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公司按已交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第32种),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但因上述情形之一公司免责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泰人生(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0 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简称“金泰人生 B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天至 6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我们将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②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5年和 10年二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太平洋财险的其它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