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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洋财险 缴费方式 五年交,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4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红福来”。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5 年和2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

 

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生存保险金,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生存保险金的,我们将予以扣除。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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