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 已停售 ) |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周全保障,贴心关怀; 灵活选择祝贺金领取年龄,88岁领祝寿金,幸福晚年; 分享公司红利,交情增额或累积生息。 |
||
投保示例 | 30岁男性,年缴保费10000元,20年缴清,约定祝贺金领取为60岁,选择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在未满 18 周岁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 (1)被保险人在未满 18 周岁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及以后,8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前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 二、生存给付: 1、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祝贺金领取日为祝贺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祝贺金数额等于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 2、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
||
详细条款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90天至5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在未满 18 周岁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天后: (1)被保险人在未满 18 周岁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及以后,8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前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 二、生存给付: 1、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祝贺金领取日为祝贺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祝贺金数额等于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 2、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发生身故、全残给付、退保、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本公司 在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给付予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所选定的缴费方式及约定的祝贺金领取年龄等而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缴形式。 投保人可选择5年缴清、10年缴清或20年缴清。缴费方式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 2 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 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 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祝贺金、祝寿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一)祝贺金、祝寿金的申领: 1、由祝贺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 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span style="FONT-SIZ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