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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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8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
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 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 天后: 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效20 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 周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给付生日祝贺金,首次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 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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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前已患 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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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