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已停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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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 | 缴费方式 | 十年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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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一位30岁女性为例,20年交,年交保费16700元,相当于每月1391元,保额10万元,即可获得四大保障: 一是生活补贴金,见利快,安全稳健:从30周岁到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保额的8%作为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二是养老年金,重养老,加速领取: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额的16%作为养老金,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三是身价保障金,高保障,相伴一生: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万元+分红; 四是意外风险关爱金,人性化,有特别豁免功能: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简单的说,就是平时存上零用钱,两年一返拿利钱,60养老拿大钱,80再拿幸福钱,身故保障三倍钱,全残豁免不交钱。 稳健可靠,复利递增滚雪球 根据您的情况,这款产品10万基本保额为基准,20年缴费,我给您说这款产品,投保年龄45周岁,首次领取8096(也就是保额10万每两年返还的金额)60周岁前累计领取的是58762,60周岁领取17502,60-80周岁累计领取390457,保单满期累计领取449219,期满时终了红利是97650,您累计的缴费共计3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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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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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详见释义)、斗殴(详见释义)、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缴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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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将随着年度分红而增加。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详见释义)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详见释义)、斗殴(详见释义)、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缴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2.6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1、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上述“适用的分红率”以及您保单的具体分红时间,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分红率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2.7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 缴费期间可选择十年缴或二十年缴,缴费标准详见费率表。
3.2 续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日期缴付,如到期未缴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保险费及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欠缴的利息(详见释义)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3.5 现金价值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末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3.6 转换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逾宽限期未缴纳保险费的,如您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与因转换条款而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转换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3.7 减保 本合同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因减保而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本合同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8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息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为利率按复利计算:
(1)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预定利率(2.5%)与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
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其它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缴费凭证、您的身份证明办理。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您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费免缴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 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缴保险费或有其它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y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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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