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年年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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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快速见利--每两年返还保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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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案例演示1:0岁男孩,基本保额10万,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17300元。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好利年年 20年 至70岁 100000元 17300元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X10%,即10000元+分红;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35次,共计350000元+分红。 2、满期保险金: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46000元+分红;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3、累积生息账户: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 4、身故保险金: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5、保费豁免: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6、养老年金转换:保单期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满期保险金与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让晚年生活更快乐。 案例演示2:35岁女性,基本保额10万,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35800元。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好利年年 10年 至70岁 100000元 35800元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X10%,即10000元+分红;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17次,共计170000元+分红。 2、满期保险金: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58000元+分红;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3、累积生息账户: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 4、身故保险金: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5、保费豁免: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6、养老年金转换:保单期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满期保险金与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让晚年生活更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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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每两年返(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现价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因意外身体全残豁免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条款:满期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自该保单生效对应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保险金和终了红利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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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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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55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 保 人 解 除合 同 的 手 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满 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3.3 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投 保
人 意 外 伤 害身 故 或 意 外伤 害 身 体 全残 豁 免 保 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 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 终 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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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