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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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安”:居安思危,巨灾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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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30岁的钱先生家庭和满、事业有成,今年刚刚获得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宝宝,是一位人人羡慕的好丈夫、好爸爸。钱先生认为家人的幸福安康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如何保全家人在风险来临时仍然从容淡定?经过认真比较,他选择为自己购买了“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投入2万元,共交5年,累计投入10万元。钱先生将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生存返还:生存至4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返还4万元、生存至4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返还6万元 高额保障:最高疾病身故保障105000元、最高意外身故保障200000元、最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障300000元 累积红利:假定中等红利水平,40年累积红利41675元 注: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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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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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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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五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为本合同生效满一年的对应日。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六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慧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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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