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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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定期返还见效快 收益递增节节高
约定返本还收益 终身领取不封顶
高额保障倍呵护 坐享红利可复利
保单借款解危机 迈向财富自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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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30岁男性,投保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640元,投保人选择祝寿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
保险利益如下:
定期返还见效快收益递增节节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7500元生存保险金。自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3000元生存保险金至终身。
约定返本还收益终身领取不封顶: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283200元祝寿金;返本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高额保障倍呵护坐享红利可复利:
保单借款解危机迈向财富自由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以解燃眉之急。
投保福禄金尊,可享受生存金返还、祝寿金、红利、保单借款、高额保障等权益,帮您轻松迈向财富自由之路。
利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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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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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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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红利事项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则
第十一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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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