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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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6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长期保障,终身受益;三年一返,安全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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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0岁男性,5万保额,20年交,每年只需4754.5元 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公司将根据分红产品实际经营成果,核算后进行产品红利分配,分红具有波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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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满3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应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和的差额。
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数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应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和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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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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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