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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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生命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返保费,收益快,收益多 应对加息,抵御通胀,灵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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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富贵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购买了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富贵先生这份理财计划具有如下利益: 1. 返保费:客户81周岁满期按合同规定返还所交保费35.7万; 2. 收益快:保单犹豫期满即可给付基本保额10万*10%=1万元; 1-59岁每年给付5500元+累积红利保额*5.5%,共领取59次; 60-81岁每年给付1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10%,共领取22次; 3. 收益多:红利保额逐年递增,保单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生存金还可进入万能账户进行二次增值,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按需领取方便灵活; 4.豁免保费:投保人60岁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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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5.5%直到59周岁; 3.60周岁后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直到81周岁。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年满81周岁,返还实际缴纳的保费。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一年内因病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已交保费-已领取的生存金; 2.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一年后因病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投保人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以后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五、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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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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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