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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5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不改动保险责任

  主险生存责任、身故责任、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与财富人生保持一致

  增加万能账户

  主险生存金默认进入附加万能账户

  取消生存金累积生息选择权

  取消生存金累积生息选择权,生存金进入附加万能账户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见10.5)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8);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详细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见10.5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7),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10.8)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11)机动车(10.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0.13)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需变更为现金领取,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类保险金。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类保险金申请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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