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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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16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四倍保额领取,完成高等教育;三倍创业基金,开启锦绣前程; 额外分红惊喜,全家其乐融融;更有保费豁免,宝宝成长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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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0岁男性,购买10份,交费至18岁,每年保费5000元,获得16110元保额,至孩子25岁合计领取生存保险金112770元和25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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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立业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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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
详细条款 | 华夏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章 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立业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公司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和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25周岁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您只有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不清楚的事项向本产品的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 您的权利
第五条 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一、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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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如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将扣除体检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如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但对于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且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四、本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对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我公司不接受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向我公司借款的权利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的,经我公司同意,您可向我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借款及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其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计息。
借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如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和利息。
您申请保险合同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您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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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不同,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25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給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公安部门或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宣告死亡的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公司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给我公司。
三、其他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九条 获得红利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我公司将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若我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三项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如果采取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于每年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按我公司当年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及利息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三、交清增额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增额保险,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不参与分红。
四、其他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公司将按本条第二项所确定的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得到我公司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终止时,除非另有约定,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您。
第三章 您的义务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您及被保险人应向我公司如实告知询问的事项。
如您及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有权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及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您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按期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您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通知我公司,以方便我公司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果通知迟延,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公司
如您未及时通知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四章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四条 保险费交纳的一般规定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或者分期交付。
分期交付方式的交费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但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不得短于5年。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本合同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不按时交纳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本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约定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将从我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二、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如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书面申请,并按我公司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
(二)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三)我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及利息,我公司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即时中止。
您应当在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向我公司一并归还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公司将在给付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我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我公司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章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以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三、如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文件构成。
第二十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公司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我公司对本保险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我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我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生效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后;
二、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效力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四、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我公司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释义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该金额反映在相应的现金价值表中。
利息:是指借款、自动垫交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上列明。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的余额。
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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