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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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 投保年龄 | 0-1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三保障: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障重疾保障 三豁免: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罹患30种重疾即可豁免 买一赔二:主险与附险均有身故保障,重疾保障双倍(白血病2.3倍)赔付,主险与附险保费均有豁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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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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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 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与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 后首次发病 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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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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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15周岁[2],投保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55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5]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与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9]并经医院[10]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酗酒[16]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7]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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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