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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 0-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终身保障生命最高风险
最终生命,豁免保费
保障个人老年退休生活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权益、保费豁免权、保额增加权、年金转换权均无需额外付费即可享有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依当时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提交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二、在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出现全残和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不再适用前述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约定。

保险费豁免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我们已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自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分红型)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65周岁(含6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依当时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提交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第 ,共 10 

 

付保险金

 

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在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出现全残和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不再适用前述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约定。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我们已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自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继续有效。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增加保险金额。新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增加保险金额后的总保险金额等于该次增加前的保险金额与该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之和。剩余交费期间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增加保险金额后的总保险金额确定。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第 ,共 10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出具的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医学证明;

 

第 ,共 10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年金转换选择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且我们已收到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您可以从我们提供的4个年金转换年龄中选择一个行使年金转换权。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年龄包括: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和65周岁。转换为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 若您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根据本合同届时的现金价值计算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并自您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年度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时未领满20年年金,我们将按年领年金金额的20倍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身故时已领满20年年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3.7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

 

第 ,共 10 

 

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后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保险金额。增加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中止而中止。

 

二、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三、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本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有效期间满2年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

 

第 ,共 10 

 

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保险金或红利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红利。

 

6.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2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办理减额交清当时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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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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