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泰终身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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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 |
保险种类 | 终身寿险 | 投保年龄 |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低投入,高保障;一朝选择,伴随终身;人性关怀,豁免保费;保额给付,保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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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7,82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无息)7,82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无息),最高可达456,400元,本合同终止。 3、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当时所交保险费(无息),即156,400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7,82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180日后至60周岁的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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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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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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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