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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 已停售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
保险种类 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 0-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周岁,非吸烟,为自己选择福禄双至
保额:30万元
交费期:20年
年交保费:12420元(月均1035元)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条款“全残”定义),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重疾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疾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
—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疾病已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