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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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其他, |
保险种类 | 终身寿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
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费返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五、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六、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当天零时仍然生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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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妊娠(含宫外孕)、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13、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三.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十五、驾驶或乘坐没有合法营运资质而从事营运活动的私家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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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费返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五、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定义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六、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当天零时仍然生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妊娠(含宫外孕)、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13、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三.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十五、驾驶或乘坐没有合法营运资质而从事营运活动的私家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间而确定。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益人
第九条 受益人
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费返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24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证明或资料;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layout-grid-a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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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