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如东海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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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 | 缴费方式 | 一次缴清 |
保险种类 | 终身寿险 | 投保年龄 | 6个月-65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省心省力,一劳永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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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张先生, 投保年龄:4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基本保额:10万元,缴费金额:5.94万元,
总保单利益=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案例图示:
保险利益:
终身寿险及生存全残保障: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赔付金额6.94万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赔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终身增额分红:分红方式采用了具有新华特色的增额分红,即以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作为红利分配的基数。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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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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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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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二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减保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一万元。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3保单贷款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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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