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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 0-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1、费率低,保障高;
2、交费灵活,保障终身。

投保示例

小张,男,25岁,投保10万元。
趸交,一次性交清:32310元;
20年交,年交:2080元;
15年交,年交:2610元;
10年交,年交:3680元;
交至55岁,年交:1555元;
交至60岁,年交:1410元;
终身交费,年交:1130元;
如果再附加上交至55岁,10万保额的“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那么小张55岁退休的时候,每年可向保险公司领取11150元共领10年的养老金。在百年之后,小张的夫人莉丽(指定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10万元保险金。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详细条款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1]

 

第一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二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10]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1]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2],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