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 ( 部分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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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终身寿险 | 投保年龄 | 0-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额自选,保障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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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持续奖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我们将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分配持续奖金:(一)本合同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二)持续奖金分配以前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当期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占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归属的保单年度——奖励比例第3年0.5%第4年1.5%第5年2%第6至10年2.25%
第11及以后各年3%三、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四、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仅对其中归属于第3及之后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部分分配持续奖金。五、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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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四、经我们同意增加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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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华夏保发[2010]57号文,2010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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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持续奖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我们将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分配持续奖金:
(一)本合同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分配以前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当期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占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奖励比例
第3年0.5%
第4年1.5%
第5年2%
第6至10年2.25%
第11及以后各年3%
三、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四、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仅对其中归属于第3及之后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部分分配持续奖金。
五、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四、经我们同意增加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3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按照以下约定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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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生效满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 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二) 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1.本合同生效满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满足我们当时的最低保险金额要求。
2.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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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第 4 页,共 13 页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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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告知您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
4.2
相关费用
一、初始费用
(一)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您交付期交保险费后,我们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期交保险费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归属保单年度——期缴保险费:0-6000部分——超出6000部分
第1保单年度——50%——5%
第2保单年度——25%——5%
第3保单年度——15%——5%
第4、5保单年度—10%——5%
第6-10保单年度—5%——5%
第11及以后——0%——0%
(三)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5%,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二、风险保险费
(一)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二)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从保险合同账户中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若您欠交以前应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时收取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三、合同解除费用
(一)合同解除费用是指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是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合同解除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合同解除费用比例
第1年10%
第2年8%
第3年6%
第4年4%
第5年2%
第6年及以后0%
四、部分领取费用
(一)部分领取费用是指您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
(二)部分领取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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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